【環(huán)球速看料】海越能源案投資者獲一審勝訴 “海航系”五家上市公司均可索賠
(原標題:海越能源案投資者獲一審勝訴 “海航系”五家上市公司均可索賠)
日前,海越能源(600387)投資者索賠案迎來重大進展,法院一審判決投資者勝訴。
往前追溯,2022年11月11日,海越能源收到證監(jiān)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jīng)查明,2020年,海越能源向公司關(guān)聯(lián)人海南承睦、海南科賽、海南禧越提供合計約19.83億元的非經(jīng)營性關(guān)聯(lián)交易,占海越能源《2020年半年度報告》記載的凈資產(chǎn)絕對值63.19%,但海越能源未按照規(guī)定及時披露,也未在《2020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
(資料圖)
隨著法院一審判決的下達,上海海匯律師事務(wù)所吳立駿律師提醒投資者,凡在2020年2月25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間買入海越能源,并在2021年4月29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8)報名,參與索賠。
作為“海航系”的一份子,海越能源不是被處罰的唯一上市公司。在2021年12月,“海航系”旗下上市公司ST海投(000616)、海航控股(600221)、海南機場(原海航基礎(chǔ),600515)、ST大集(000564)相繼發(fā)布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被證監(jiān)會立案。
目前,上述公司均已被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吳立駿律師表示,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向公司提起訴訟索賠。具體來看,這4家公司的索賠區(qū)間分別為:
ST海投:凡在2016年9月14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間買入ST海投,并在2021年4月29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
海航控股:凡在2018年8月30日至2021年1月29日期間買入海航控股,并在2021年1月29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
海南機場:凡在2018年8月30日至2021年1月29日期間買入海越能源,并在2021年1月29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
ST大集:凡在2017年2月28日至2021年1月29日期間買入ST大集,并在2021年1月29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
掃碼報名索賠
關(guān)鍵詞: 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