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丨南陽中院公開宣判一起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案,3名被告人獲刑!
毒品犯罪作為一項嚴重刑事犯罪,不但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且容易衍生其他犯罪,滋生社會的不穩(wěn)定因素。在第34個國際禁毒日即將來臨之際,6月16日下午,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在新野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宣判一起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案件,以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罪判處被告人丘某明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郭某波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曹某志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2萬元。
基本案情: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丘某明(化名王某華)與被告人曹某志租用曹某志在新野縣上港鄉(xiāng)某村的廠房和設備非法生產苯丙酮類化學品;2018年9月份,被告人丘某明聯(lián)系從事化工工藝的被告人郭某波到廠內負責設備維護、改造,并進行試生產。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丘某明用化名“王某華”與被告人曹某志簽訂生產“苯丙酮”的租賃合同,并出資由被告人郭某波對全套化工設備進行采購升級改造,期間,被告人丘某明負責原料采購、生產和銷售,被告人曹某志幫助雇傭工人、聯(lián)系司機運輸,被告人郭某波在廠內負責設備維護等工作。2019年4月至同年11月25日,三人共生產4.5噸苯丙酮銷往廣西寧明、江西瑞金等地。
判決結果:
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丘某明、郭某波、曹某志無視國家法紀,非法生產、買賣、運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罪。判決被告人丘某明犯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5萬元;判決被告人郭某波犯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萬元;判決被告人曹某志犯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2萬元,并依法追繳三人非法所得上繳國庫。
一審法院宣判后,原審被告人丘耀明、郭繼波不服,提出上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當事人及辯護人意見,認為該案原審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公開宣判:
6月16日下午,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該案的合議庭成員在新野縣人民法院第十二審判庭,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近年來,南陽兩級法院對毒品犯罪的打擊一直保持著高壓態(tài)勢,強化財產刑的適用,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的發(fā)揮刑法的價值評判功能和引導功能,為平安南陽建設做出積極貢獻。